香港公司商标转让、变更和许可
商标是一个公司的独有标志,然而这个标志也并不是不可以改变的。
(一)转让
注册商标可就其注册的全部或一部商品或服务实行附带商誉或不附带商誉的转让或移转。处在申请过程中的商标亦可以转让。一个正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于某些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在进行转让才能生效。受让人应在商标转让6个月内或在审查官允许的期限内,向审查官请求指示,并需按审查官要求的方式和期限刊登商标转让公告。当某人通过商标转让或移转获得注册商标的权利,该人即作为权利人在注册薄上被登记。任何未按规定在注册薄上登记的文件或契约,都不能在任何法庭作为享有商标权的证据。但法庭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新法下,如记录申请已由双方(即转让人及受让人)签署,处长不在要求查看转让文件正本。
(二)变更
如果商标注册后,其使用情况发生变化,应向审查官提出变更要求,审查官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该变更。变更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是不真是的注册在发生商标侵权及仿冒事会削弱商标所有人对商标的保护。
(三)特许
香港有对注册商标使用人进行备案登记的规定。备案所需文件如下:
1、双方当时人就商标使用所签署的协议:
2、注册所有人(被许可人)出具的情况说明:
3、注册所有人出具的法定说明书。
如果商标注册使用人是商标所有人全权拥有的子公司或附属机构,申请文件可以省略。但需符合以下条件:
商标由子公司或附属机构独家使用,商标有所人可以指定或挑选被许可人的领导人。
新商标法规定,特许的形式可分为一般特许或有限特许,其中后者可限于注册中的部分货品或服务,而以特定方式或于特定地区使用。
商标转让所需文件材料:
1、商标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商标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商标权转让合同
4、商标资料证明文件复印件
商标转让时间流程:
1、提交申请到领取回执:1-3个月
2、完成商标权转让:1-3个月
(以上时间按顺利流程计算,实际时间以香港知识产权署为准,如果在商标变更中遇到“商标补正”等情形,则会出现相应的时间流程)